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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方碑

衡方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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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衡方碑》全称《汉故卫尉卿衡府君之碑》,立于东汉灵帝建宁元年(公元168年),是衡方的门生朱登等为其所立的颂德碑。碑高2.40米,宽1.1米,厚0.25米。碑阳隶书23行,满行36字,共815字,字径4厘米;以文词温润、字体浑古著称于世。此碑碑阴原有字,据《翟氏隶篇》记载,可辨者23行71字。清嘉庆四年(1799年)十月,钱塘人黄小松捶拓后发现“故吏故民门生”等字最清晰,现已全部漫灭。碑首额下有穿,额隶书,阳刻“汉故卫尉卿衡府君之碑”,计2行10字,字径9厘米,字体浑朴古雅。
《衡方碑》原立于汶上县次丘镇中店村,清雍正八年(公元1730年),汶河泛滥决口,该碑陷卧,村人郭承锡等复建。1953年移至山东泰安岱庙炳灵门内保存,1983年10月移岱庙碑廊,现已泐剥341字。此碑铭文书法以体丰骨壮的隶书闻名,笔画端正稳重,仪态敦厚,笔意粗壮古拙,妩媚动人,与张迁碑共为历代书法家临摹之范本。此刻为一级文物藏品。评价
历代书法理论家都对衡方的书法及《衡方碑》的史料价值给予了高度的评价。如:
清翁方纲《两汉金石记》:“此碑书体宽绰而润,密处不甚留隙地,似开后来颜真卿正书之渐。势在《景君
讼字释义
拼音 sòng 注音 ㄙㄨㄥˋ,
笔划 6 五行
五笔 YWCY

基本释义

〈动〉

  1. (形声。从言,公声。从言的字与讲话有关。本义:争论)

  2. 同本义

    讼,争也。…以手曰争,以言曰讼。——《说文》

    讼不亲也。——《易·杂卦》

    饮食必有讼。——《易·序卦》

    会礼之家,名为聚讼。——《后汉书·曹褒传》

  3. 又如:聚颂纷纭;讼辩(争辩);讼斗(争斗);讼怨(争吵怨恨);讼直(申辩是非曲直);讼争(争辩,争吵);讼罪(争辩无罪);讼曲(争论是非曲直)

  4. 打官司

    讼,《六书故》:争曲直于官有司也。——《正字通》

    争罪曰狱,争财曰讼。——《周礼·地官》注

    有狱讼者。——《周礼·大司徒》。注:“争财曰讼。”

    争宝之讼解。——张协《七命》

    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,左右邻械系入老监,号呼达旦。——清·方苞《狱中杂记》

    子曰:“听讼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!”——《论语·颜渊》

  5. 又如:讼牒(讼状);讼事(诉讼之事);讼理(讼事处理恰当);讼狱(诉讼之事);讼庭(公堂法庭);讼学(专门讲究诉讼案件之学堂);讼地(为争地而打官司)

  6. 喧哗

    亲谗谀而疏贤圣兮,讼谓闾娵为丑恶。——汉·东方朔《七谏·怨世》

  7. 谴责。如:讼言(责备的话);讼过(自责其过失)

  8. 为人辩冤

    汉武帝杀戾太子,田千秋讼太子冤。——宋·洪迈《容斋随笔》

    (莽)在国三岁,吏上书讼冤莽者以百数。——《汉书·王莽传》

  9. 又如:讼冤(申辩冤屈);讼屈(申冤,辩冤)

  10. 通“颂”。歌颂

    一国为之讼。——《韩非子·孤愤》

    深讼莽功德。——《汉书·王莽传上》

    家给人足,讼声并作。——《易林·否之大有》

〈名〉

  1. 诉讼者

    政以慈爱为主,劝两讼勿争,词致殷重。——宋·叶适《故枢密参政汪公墓志铭》

〈形〉

  1. 通“公”。公开地,明白地

    夫有形埒者,天下讼见之;有篇籍者,世人传学之。——《淮南子·兵略》

    太尉尚恐不胜诸吕,未敢讼言诛之。——《史记·吕太后纪》

  2. 又如:讼言(公开地说);讼刑(审慎用刑)

文字详解



sòng
【动】
(形声。从言,公声。从言的字与讲话有关。本义:争论)
同本义〖argue;dispute〗
讼,争也。…以手曰争,以言曰讼。——《说文》
讼不亲也。——《易·杂卦》
饮食必有讼。——《易·序卦》
会礼之家,名为聚讼。——《后汉书·曹褒传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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讼说文解字

訟【酉集上】【言部】 康熙筆画:11画,部外筆画:4画

〔古文〕䛦𧧡吅㕬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𠀤似用切,音頌。《說文》爭也。《六書故》爭曲直于官有司也。

《易·訟卦疏》凡訟者,物有不和情𠂯,爭而致其訟。《註》爭辯也。

《雜卦》訟,不親也。《周禮·地官·大司徒》凡萬民之不服敎而有獄訟者,聽而斷之。《註》爭罪曰獄,爭財曰訟。《疏》對文例也。若獄訟不相對,則爭財亦爲獄。

衆論異同錯互也。《後漢·曹褒傳》會禮之家,名爲聚訟。《註》言相爭不定也。

上書爲人雪冤曰訟。《前漢·王莽傳》吏民上書冤訟莽者,以百數。

責也。《論語》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。《註》訟,猶責也。

公也。《史記·呂后紀》未敢訟言誅之。《註》訟,公也。猶明言也。《韻會小補》通作誦。《前漢·呂后紀·鄧展註》誦言,公言也。《正字通》訟,亦音工。與公通。

《韻會》通作頌。《說文》謌訟也。《徐鉉曰》古本《毛詩》雅頌字多作訟。

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𠀤祥容切,頌平聲。亦爭獄也。《詩·召南》何以速我訟,叶上墉下從。毛氏曰:《易》註:訟,爭也,言之于公也,从言从公,蓋會意也。且諧公聲,是以《詩》協從韻,《易》獨音去聲,未爲允當。合依《詩》音,二韻通用。

《集韻》餘封切,音容。諍也。《書·堯典》嚚訟可乎。馬融本作庸。

容也。《史記·吳王濞傳》佗郡國吏欲來捕亡者,訟共禁弗予。《註》訟音容。言其相容禁止不與也。

叶古東切,音公。《潘岳·關中詩》旣征爾辭,復蔽爾訟。當乃明實,否則證空。

叶徂郞切,音藏。《魏武帝·對酒曲》宰相股肱皆忠良,咸禮讓,民無所爭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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