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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板桥

郑板桥 清代

郑板桥(1693年-1766年),原名郑燮,字克柔,号理庵,又号板桥,人称板桥先生,江苏兴化人,祖籍苏州。清代书画家、文学家。康熙秀才,雍正十年举人,乾隆元年(1736年)进士。官山东范县、潍县县令,政绩显著,后客居扬州,以卖画为生,为“扬州八怪”重要代表人物。郑板桥一生只画兰、竹、石,自称“四时不谢之兰,百节长青之竹,万古不败之石,千秋不变之人”。其诗书画,世称“三绝”,是清代比较有代表性的文人画家。代表作品有《修竹新篁图》《清光留照图》《兰竹芳馨图》《甘谷菊泉图》《丛兰荆棘图》等,著有《郑板桥集》。
弃字释义
拼音 注音 ㄑㄧˋ,
笔划 7 五行
五笔 YCAJ

基本释义

〈动〉

  1. (会意。甲骨文字形,上面是个头向上的婴孩,三点表示羊水,头向上表示逆产。中间是只簸箕,下面是两只手。合起来表示将不吉利的逆产儿倒掉之意。小篆写法大同小异。本义:扔掉;抛弃)

  2. 同本义

    弃,捐也。——《说文》。段注:“弃者,不孝子人所弃也。”

    天之弃商也久矣。——《左传·僖公二十二年》

    抛子弃草间。——王粲《七哀》

    举以予人,如弃草芥。——苏洵《六国论》

    敌弃炮仓皇遁。——清·徐珂《清稗类钞·战事类》

    子孙弃者。——清·袁枚《黄生借书说》

    弃其妇。——清·周容《芋老人传》

    弃甲投戈。——《广东军务记》

    弃厌(嫌弃;厌恶);弃亲(抛弃亲族);弃礼(抛弃礼制);弃秽(抛弃秽浊);弃失(丢失);弃地(丢弃田地);弃灰(把灰烬弃在路上);弃物(被丢失之物);弃国(丢失封国或都城);弃才(被遗弃的人才)

  3. 废,废除

    水官弃矣。——《左传·昭公二十九年》。注:“废也。”

    弃言(已经废弃之言);弃法(废弃法度);弃井(废井)

  4. 忘记

    弃,忘也。——《尔雅》

    其庸可弃乎。——《左传·昭公十三年》。注:“犹忘。”

    弃忽(遗忘,忽略)

  5. 违背;背叛。如:弃命(违命;抛弃命令);弃天(违背天意);弃言(背弃诺言);弃信(违背信义);弃约(违约,不守前约)

  6. 离开

    子弃寡人。——《战国策·秦策》。注:“去也。”

    弃予(离开我);弃代(去世)

  7. 旷,耗费。如:弃力(费力);弃日(耗费时日,虚度光阴)

文字详解




【动】
(会意。甲骨文字形,上面是个头向上的婴孩,三点表示羊水,头向上表示逆产。中间是只簸箕,下面是两只手。合起来表示将不吉利的逆产儿倒掉之意。小篆写法大同小异。本义:扔掉;抛弃)
同本义〖throwaway;discard;abandon〗
弃,捐也。——《说文》。段注:“弃者,不孝子人所弃也。”
天之弃商也久矣。——《左传·僖公二十二年》
抛子弃草间。——王粲《七哀》
举以予人,如弃草芥。——苏洵《六国论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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