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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板桥

郑板桥 清代

郑板桥(1693年-1766年),原名郑燮,字克柔,号理庵,又号板桥,人称板桥先生,江苏兴化人,祖籍苏州。清代书画家、文学家。康熙秀才,雍正十年举人,乾隆元年(1736年)进士。官山东范县、潍县县令,政绩显著,后客居扬州,以卖画为生,为“扬州八怪”重要代表人物。郑板桥一生只画兰、竹、石,自称“四时不谢之兰,百节长青之竹,万古不败之石,千秋不变之人”。其诗书画,世称“三绝”,是清代比较有代表性的文人画家。代表作品有《修竹新篁图》《清光留照图》《兰竹芳馨图》《甘谷菊泉图》《丛兰荆棘图》等,著有《郑板桥集》。
罚字释义
拼音 注音 ㄈㄚˊ,
笔划 9 五行
五笔 LYJJ

基本释义

〈名〉

  1. 刑罚

    掌受士之金罚,货罚。——《周礼·职金》。注:“罚,罚赎也。”

    则好赏恶罚之人,释公行,行私求,比周以相为也。——《韩非子·有度》

  2. 又如:罚作(汉代刑罚之一。处轻罪犯以一年苦役);罚神(传说主管刑罚之神)

文字详解


罰、罸

【动】
(会意。小篆字,从刀,从詈(lì,骂人)。“刀”指刑法。本义:处罚,惩办)
同本义〖penalize;punish〗
罰,罪之小者。从刀、从詈,会意。未以刀有所贼,但持刀骂詈则应罚。——《说文》
罚上报下之罪也。——《墨子经》
三让而罚。——《周礼·司救》。注:“挞击之也。”
小刑宪罚。——《周礼·司市》。注:“播其肆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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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说文解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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